大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民申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辽阳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东京陵乡新城村北太子河路**。
法定代表人:赵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辽宁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31日出生,住灯塔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大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
法定代表人:赵宏阳,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辽阳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3民初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查过程中,辽阳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辽阳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阳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吴 彤
审 判 员  高 明
审 判 员  梁 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 健
书 记 员  付天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