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03民初1636号
原告:西安***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4284603XY。
法定代表人:王卫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君,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03977109M。
法定代表人:叶肃军,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告:陕西东科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自贸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763。
法定代表人:徐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东科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西安***创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创集团有限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2元,减半收取33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泽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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