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通昱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创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东科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03民初1636号

原告:西安***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4284603XY。

法定代表人:王卫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君,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03977109M。

法定代表人:叶肃军,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告:陕西东科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自贸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763。

法定代表人:徐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东科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西安***创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创集团有限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2元,减半收取33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泽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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