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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明珠佳顺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423执保158号 西安***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明珠佳顺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西安***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明珠佳顺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依据(2023)陕0423民初10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3442.0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03442.09元的财物。冻结期限为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423民初105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已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