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康地空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16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85号3-4层。
诉讼代表人:刘静波,广州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肖婷,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洵莹,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华康地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康王北路903号。
诉讼代表人:广州市华康地空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3层。
负责人:邹阳,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成员。
上诉人广州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华康地空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03民初58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在债权申报阶段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如有异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为防止破产程序的拖延,异议人起诉的期间,不是任意的,当事人行使诉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华康地空公司管理人已在《通知书》[(2018)华破管发第29号]中告知广州燃气公司,如对《债权复核审查结论》有异议,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管理人应当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华康地空公司管理人于2018年11月2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广州燃气公司送达《债权复核审查结论》(债权编号B018),则广州燃气公司应当自该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但广州燃气公司并未在该期间提起诉讼,应视为其已放弃相应的诉权,视为对《债权复核审查结论》(债权编号B018)没有异议。现广州燃气公司在失权后三个月才提起本案诉讼无理,广州燃气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审裁判后,上诉人广州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一、本案一审以民事判决书的形式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程序错误,一审判决应予撤销。二、一审判决以上诉人未在华康地空管理人指定的期限内起诉会拖延破产程序为由,以当事人形式诉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1)诉权属于公权力而非私权利,并非当事人可以约定处分的民事权利,法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得剥夺当事人的诉权。(2)上诉人正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违反民事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3)诉讼时效必须由法律规定。在法律并未明确债权人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期限的情形下,华康地空管理人不能通过单位制定规则的方式剥夺上诉人的诉权。(4)为防止破产程序拖延为由认定管理人可单方面指定债权确认之诉的诉讼期限,明显不符合法律对权利保护的精神。(5)一审诉讼时华康地空管理人抗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8条,上诉人应在十五日起诉,该规定也不能作为剥夺上诉人诉权的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指令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年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共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中,2018年1月12日,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本院已就广州市志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18)粤01破5-1号裁定,裁定受理华康地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月24日指定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为华康地空公司管理人;华康地空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3月23日前,向华康地空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2018年1月26日刊登上述内容的公告。2018年6月4日,广州燃气公司向华康地空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至此,上诉人广州燃气公司向华康地空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时间已超过本院公告限定的时间。此后,2018年9月30日,华康地空公司管理人向广州燃气公司发送《债权审查结论之通知》的电子邮件,并附有《通知书》[(2018)华破管发第29号]以及债权编号为B018的《债权审查结论》等。该[(2018)华破管发第29号]通知书载明:“各债权人未在异议期内向管理人提交《债权确认单》或《债权异议申请表》的,视为同意债权审查结论;债权人对管理人复核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债权复核审查结论》后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书面告知管理人”。2018年11月2日,华康地空公司管理人向广州燃气公司发送《关于债权复核审查结论的通知》的电子邮件,并附有《债权复核审查结论》(债权编号B018)。该《债权复核审查结论》(债权编号B018)载明:“管理人复核意见中审查确认本金、利息、诉讼费和合计金额均为0元,暂缓认定本金、利息、诉讼费和合计金额均为0元;审查依据是已过诉讼时效,债权证据不足。”《广州市华康地空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案号:(2018)粤01破5号]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第二批)的核查结果》载明:针对上诉人申报的涉案债权,管理人审查意见是不予确认;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果是“异议期内对债权审查结论提出异议,起诉期内未对债权复核结论和债权表提起诉讼,对管理人审查复核结论无异议”。2019年7月15日,上诉人因对上述《债权复核审查结论》和债权表有异议,遂提起本案诉讼。鉴此,上诉人不仅未在有效期内申报涉案债权,此后虽对管理人作出的《债权复核审查结论》和债权表表示异议,但亦未据[(2018)华破管发第29号]通知书在15天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其对自身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后果。上诉人上诉依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以上诉人在失权后3个月才提起本案诉讼无理,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
审判长 彭 湛
审判员 林幼吟
审判员 叶建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慧
书记员梁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