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25808号
原告:广东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4号之8长城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16337565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85号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8878X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均系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广东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90元,减半收取计2745元,由原告广东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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