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鑫晟煤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黔02执200号之一
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与贵州鑫晟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晟公司)、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矿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7)黔02民初14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鑫晟公司欠东华公司总承包工程款2100.40144万元,上述款项鑫晟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18年3月30日前支付600万元,于2018年4月至11月每月月底支付150万元,余款200.40144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案件受理费182120元,减半收取91060元,由鑫晟公司承担,水矿公司对上述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生效后,因鑫晟公司、水矿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东华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00万元。 2018年8月14日,本院向水矿公司、鑫晟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水矿公司向本院申报了财产,鑫晟公司未申报财产。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18年8月14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水矿公司、鑫晟公司名下的股票、证券持有情况、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查询。经反馈,鑫晟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水矿公司名下登记有车辆19台及部分银行存款。结合本院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情况,本院未对车辆采取控制措施。 2018年8月15日、28日、9月3日、27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先后对水矿公司名下17个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并扣划金额累计2409186.29元。 2018年9月3日,本院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对水矿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并扣划460万元元至本院账户。 2018年9月6日,本院先后于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水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水矿公司、鑫晟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经反馈,鑫晟公司登记有位于老鹰山镇的土地两宗、滥坝镇的土地一宗,无相关的房屋登记;水矿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钟山区的房屋等841套、老鹰山镇的土地等284宗。经水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鑫晟公司名下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水矿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水城县双戛乡一宗土地。结合本院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情况,本院未对上述不动产采取控制措施。 2018年9月5日,本院先后于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水矿公司、鑫晟公司采取禁止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措施。 2018年10月31日,本院向水矿公司核实双方执行和解情况。经水矿公司反馈,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但还未签订相关的书面协议。后水矿公司依口头和解协议将案款980万元汇至本院银行账户。在东华公司提供银行账户后,本院连同前期实地扣划的460万元共计1440万元发放给东华公司。 2018年11月12日,经东华公司同意,本院解除了对水矿公司、鑫晟公司的限制消费措施、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措施,银行账户冻结措施。东华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执行结案申请书,申请撤销执行案件,并解除对水矿公司、鑫晟公司的所有执行措施。对于本院的未支付的2405171.89元案款,东华公司于2019年1月20日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退还给水矿公司。本院在水矿公司提供银行账户后,扣除本案执行费用81400.00元,将余款2323771.89元退款至水矿公司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东华公司撤销案件,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02执200号案件的执行。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文 勇 审 判 员  尹学俊 审 判 员  代 金
法官助理  龙国龙 书 记 员  董兆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