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2017号
原告:**年,男,汉族,1969年出生,河北省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神木市神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年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年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年撤回对被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
审 判 员 乔 瑞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訾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