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泰市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新泰市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9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982民初2035号
原告***。
被告新泰市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泰市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