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2民初5846号
申请人:***,男,196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申请人:新泰市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平阳国际商业中心上海路**42。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817135668。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泰市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新泰市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及债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泰市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及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