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泰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新泰市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82民初6622号
申请人:新泰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2479899E。
法定代表人臧丙银,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泰市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8171356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众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MHL77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泰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众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泰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泰市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众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由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函方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泰市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众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泰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