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9180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告:新泰市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向阳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B05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8171356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泰市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