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泰市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新泰市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2809号 原告:新泰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汶南镇双山村富民路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493273970R。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平阳国际商业中心上海路A3幢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81713566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原告新泰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新泰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泰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新泰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