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2809号
原告:新泰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汶南镇双山村富民路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493273970R。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平阳国际商业中心上海路A3幢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81713566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原告新泰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新泰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泰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新泰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