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3163号
原告:***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高码头镇周堂村东1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MA46EYN48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泰市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平阳国际商业中心上海路A3幢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81713566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泰市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泰市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赵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