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林木业有限公司、新泰市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3163号 原告:***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高码头镇周堂村东1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MA46EYN48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泰市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平阳国际商业中心上海路A3幢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81713566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泰市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泰市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赵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