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6124号
原告:兰州鑫盛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兰州平安台农场(义博铝业院内)。
法定代表人:周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琴,甘肃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彩霞,甘肃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睿凌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
法定代表人:范正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胜景,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鑫盛和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睿凌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鑫盛和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晖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琬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