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睿凌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睿凌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华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824民初2567号
原告甘肃睿凌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联系方式:139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范某。
被告**,男,1991年11月16日,地址:华亭市,联系方式:151XXXXXXXX
第三人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地址:甘肃省临夏州,联系方式:136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方某。
甘肃睿凌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睿凌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王爱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