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11846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3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男,汉族,1980年3月5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睿凌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张掖路****002。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联创科技孵化园综合楼/div>
原告***与被告***、甘肃睿凌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华岗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贺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