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睿凌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睿凌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02民初2752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睿凌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张掖路87号23层002号。
法定代表人:范正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胜景,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睿凌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甘肃睿凌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胜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解锁并返还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证书;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影响原告就业损失的误工费40000元整。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3月10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9日,合同期间,被告用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证书用作资质申报和资质年检使用,签订合同时,原告明确表示此合同到期后再不续签,被告以公章不在为由,原告并未持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证书信息解锁手续未完成为由拖延,2020年4月8日,原告和被告公司法人代表当面协商,被告明确表示不予退还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证书,因被告扣押证书,导致原告不能就业。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证书并解锁,赔偿原告的相关经济损失,由被告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
甘肃睿凌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二级建造师挂靠合意,建筑领域二级建造师挂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当由行政部门管理。二、关于***要求睿凌公司给付误工费40000元,睿凌公司认为***该项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3月10日到2020年3月9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其二级建造师证书交于被告处供被告使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使用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证书资质。合同期限届满后,原告要求返还证书,被告应予以返还。被告主张原告未缴纳社保导致证书实际不能使用故不予退还,但又当庭陈述并未发生证书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不予返还的情形。现被告持有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证书无任何法律依据,应依法返还。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解锁并返回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证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影响原告就业损失的误工费40000元,原告仅提供了网络打印的截图一份,无相应的收入减少的证据予以佐证,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睿凌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解锁并返还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证书;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鑫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马泽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