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3民终14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潘口乡悬鼓洲村南山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665457443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上诉人湖北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21)鄂0323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向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安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已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6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平安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湖北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汪 粼
审判员 陈 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