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23民初2954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潘口乡悬鼓洲村南山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665457443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湖北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