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56号
申请人:雅化集团绵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新桥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潘口乡悬鼓村南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雅化集团绵阳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北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雅化集团绵阳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以60000元为限,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账户8201××××4868。案外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雅化集团绵阳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6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账户8201××××4868。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受理费2347元,由申请人雅化集团绵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蹇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