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03执15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竹山县潘口乡悬鼓洲村南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9)鄂0303民初8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20万元及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支付案件受理费2198元,交纳申请执行费3331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提供财产线**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无房产、存款、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
4.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鄂C×××**车辆一辆。本案已查封,但因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暂不能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释明办案经过及法律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