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竹山县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万长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民终25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竹山县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潘口乡悬鼓洲村南山路**。
法定代表人:孟吉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家维,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长群,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东,竹山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住所地:竹山县城关镇莲花村莲花名苑。
法定代表人:谭孝国,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上诉人竹山县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长群、原审被告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9)鄂0323民初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万长群于2019年10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竹山县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其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万长群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9)鄂0323民初9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万长群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41元,减半收取1520.5元,由万长群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41元,减半收取1520.5元,由万长群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昆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