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赣州安和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与浙江众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91民初2733号
原告:赣州安和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赣州蓉*新区潭东镇高坑西麻厂房等21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051633027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书文,*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浙*众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656号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966533812。
法定代表人:温知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安和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众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原告赣州安和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安和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安和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安和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