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章月琴与浙江众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24民初2851号
原告:***,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华,衢州市柯城区正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众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656号810室。
法定代表人:温知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立军、***,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众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方颖颖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