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3民初1152号
原告:南雄市雄州街道智林汽车起重店,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雄州镇莲塘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82MA50XP880D。
经营者:衷智强,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南雄市人,住广东省南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康群,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南雄市人,住广东省南雄市,系衷智强之父。(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众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656号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966533812。
法定代表人:温知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雄市雄州街道智林汽车起重店与被告浙江众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南雄市雄州街道智林汽车起重店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雄市雄州街道智林汽车起重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雄市雄州街道智林汽车起重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南雄市雄州街道智林汽车起重店负担。
审判员 黄 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