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众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3民初1178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南雄市人,住广东省南雄市。
被告:浙江众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656号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966533812。
法定代表人:温知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众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