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湖州朴信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众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民终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朴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煤山镇南太湖青年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众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竞舟北路89号竞舟瑞泽商务中心2号楼61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州朴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煤山镇南太湖青年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关联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州朴信置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众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州朴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3)浙0522民初7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州朴信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州朴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浙江众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州朴信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州朴信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州朴信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429元,减半收取3714元,由湖州朴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