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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锦顺建材有限公司与绵阳汇川房地产有限公司、绵阳浩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执异71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绵阳汇川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园艺街玉泉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56633561R。

法定代表人:杜韵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绵阳市锦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古井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马宗才,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绵阳市锦顺建材有限公司与绵阳汇川房地产有限公司、绵阳浩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1日、2020年5月27日作出(2019)川07民再4号、(2019)川07民再4-1号民事裁定,冻结绵阳汇川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执行中,本院先后对绵阳汇川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科创园区玉泉中路2号喜来公社项目商品房六套房屋进行了查封,对绵阳汇川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及绵阳汇川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绵阳市商业银行账户内资金进行了冻结。异议人绵阳汇川房地产有限公司认为本院保全执行行为属于超额保全,请求解除对相应银行账户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审查过程中,2020年10月12日本院作出(2019)川07民再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解除对绵阳汇川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及绵阳汇川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绵阳市商业银行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绵阳汇川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科创园区玉泉中路2号喜来公社项目商品房房屋的查封。异议人绵阳汇川房地产有限公司遂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相关的保全措施已经本院依法解除,异议人绵阳汇川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绵阳汇川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立冬

审 判 员 吕茂昕

审 判 员 汤 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邹琴丽

书 记 员 吴 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