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民初1205号
原告: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高水中街**。
法定代表人:廖应德,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绵阳浩顺仁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浩顺仁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2050元,本院不予收取。
审判员 黄昌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春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