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肯达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肯达装饰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雨民辖初字第2号
原告苏州肯达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达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吴中区盘蠡新村19幢206室。
法定代表人于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璐磊、胡刚,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麻万鹏、林中建,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肯达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与原告不具有合同关系,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工程施工行为地在江苏省泰兴市,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泰兴市神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泰兴市庆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均因资金缺陷,非正常经营,不具备工程施工的条件。被告***因监管施工合同的履行而收取人民币20万元保证金,原告认为施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据此要求***退还保证金,原告的诉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9号翠岛花城菊香苑*幢*单元***室,属我院管辖范围,故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罗贵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王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