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肯达装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苏州肯达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雨执字第159号
申请人苏州肯达装饰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中区盘新村19幢206室,法定代表人:于渺,机构代码:79741135-9。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苏州肯达装饰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依该判决书:***应支付苏州肯达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等合计人民币2210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工商、车辆、银行、土地情况,并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进行了查封。2015年3月17日,经当事人同意,案件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雨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员  王旭干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