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科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科硕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06民初7598号
原告:南京科硕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523号东方大厦五层D座,组织机构代码7260878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战兵,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0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249770959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科硕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科硕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75元、减半收取3837.5元,由原告南京科硕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