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289号
申请人:***,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申请人:山东***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山东***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万元。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