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仕达电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某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289号 申请人:***,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申请人:山东***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山东***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万元。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