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4民初15881-1号
申请人:黄冈市中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周得元,任单位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系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圆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冈市中迅电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沈阳圆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冈市中迅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现属被申请人沈阳圆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1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沈阳圆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于洪区XX,建筑面积9966.57平方米房产。查封期限三年。保全金额11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冈市中迅电梯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