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景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首景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庇拉米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4976号
申请人:山东首景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7号B3号楼13楼。
法定代表人:赵红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英海,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甲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北京庇拉米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D座7层D809-3。
法定代表人:张亚楠,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首景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庇拉米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山东首景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庇拉米斯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240000元。现保全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山东首景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要求继续冻结上述保全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庇拉米斯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240000元,冻结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淑美
人民陪审员  丁党文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