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524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首景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7号B3楼13楼。
法定代表人:赵红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项英海,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庇拉米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D座7层D809-3。
法定代表人:刘治海,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首景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庇拉米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通过(2020)鲁0602执保3660号案件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庇拉米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40000元,现被执行人北京庇拉米斯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庇拉米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修晓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潘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