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执25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淄昆高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孙丰宁,经理。
被执行人:淄川区昆仑**吊装服务部,住所地,淄川区。
经营者:**,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执行人:陈福禄,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淄昆高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川区昆仑**吊装服务部、陈福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302执25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钊
审判员 孙启福
审判员 宋作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