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保1062号
申请人:山东淄昆高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晟地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164202426G。
法定代表人:孙丰宁,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北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52696995Y。
法定代表人:王明德,经理。
申请人山东淄昆高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72912.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淄昆高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淄昆高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7291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