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昆高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淄昆高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2财保711号
申请人:山东淄昆高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晟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164202426G。
法定代表人:孙丰宁,经理。
被申请人:淄川区昆仑**吊装服务部,住,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泉王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2MA3L04MM27。
被申请人:**,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陈福禄,男,1975年3月5日出生。
申请人山东淄昆高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川区昆仑**吊装服务部、**、陈福禄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川区昆仑**吊装服务部、**、陈福禄的财产在价值90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淄昆高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