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2执保1764号
申请人:山东淄昆高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晟地路**。
法定代表人:孙丰宁,经理。
被申请人:淄川区昆仑**吊装服务部,住,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泉王路**/div>
被申请人:**,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住博山区。
被申请人:陈福禄,男,1975年3月5日出生,住淄川区。
申请人山东淄昆高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川区昆仑**吊装服务部、**、陈福禄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川区昆仑**吊装服务部、**、陈福禄的财产在价值90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潘丽
代理书记员 鲁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