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中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农鲜达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中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28民辖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农鲜达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路堡甲3号A座12N。组织机构代码证:07853333-3。
法定代表人:薜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双版纳中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世纪金源大饭店入口处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336519076Y。
法定代表人:申双喜,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农鲜达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鲜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双版纳中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畅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民初15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农鲜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民初1956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以《关于协助西双版纳中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开展淘宝特色中国西双版纳馆运营服务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内容认定云南省景洪市为合同履行地错误,由于互联网是无边无际,本案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2.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均在北京市,本案应依据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中畅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农鲜达公司与被上诉人中畅公司在互联网条件下达成的网络服务合同,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依照协议中关于“乙方(农鲜达公司)为甲方(中畅公司)提供‘2016年西双版纳泼水节’线上活动策划包含活动主题、栏目策划、活动规则、运营指导。”及“策划服务实施范围及件系统范围仅限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等内容,认定接受网络服务成果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中畅公司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对上诉人农鲜达公司的上诉人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裴锫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杨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