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2279号
原告:山东腾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小卜家庵子安置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34350262A。
法定代表人:孙福东,总经理。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大古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大古城村。
法定代表人:孙彦照,主任。
原告山东腾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大古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腾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原告明确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腾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红艳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