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民初3928号
原告:江西志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MA35L3U6XM。
法定代表人:郭大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玉保,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5200810202497。
被告:***恒环境咨询有限公司,住辽,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上深沟村****(201)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555207847。
法定代表人:宫本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志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恒环境咨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江西志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志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江西志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罗惠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罗薇
书记员魏默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