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134号
原告武汉武新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工业园立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锐思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南湖大道53号(狮子山街***)省农业科技研究推广中心一期大楼东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伟,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武新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锐思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武新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武汉武新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