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新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武新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中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16执2646号
申请执行人***新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工业园立山路。
法定代表人杜小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辉,***新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长(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中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狮南路517号。
法定代表人严佳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民终19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湖北中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中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19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中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9)鄂01民终19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文
审判员  李俊平
审判员  郑绪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周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