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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武汉某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民申40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女,系***之妻,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甲,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某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甲、武汉某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3)鄂0116民初13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