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5民初2538号
原告:浙江万盛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56号B区5层5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浙江万盛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万盛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863.41元,减半收取计46431.71元,由原告浙江万盛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心
书 记 员 陈凯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