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亿利沙漠生态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02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70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亿利沙漠生态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鄂尔多斯市***独贵特拉镇,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亿利沙漠生态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以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602民特26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娜和雅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阿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