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伊泰北牧田园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02民初5353号 原告: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统一信用代码XXXXX。 被告:内蒙古伊泰北牧田园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统一信用代码:XXXXX。 原告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伊泰北牧田园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