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105民初9483号
原告: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有限公司员工,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南马路5号楼3**2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灌溉管理处,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城区民族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处局长。
原告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灌溉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于2019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37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 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